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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公共服務意識
城鎮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藍天、空氣、水的質量怎么樣?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要從群眾反映最強烈最突出最緊迫的問題著手,增強民生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可持續性”。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供水行業對于百姓正常生活、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意義,充分認識供水行業對于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支撐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公共服務意識,從保障用戶龍頭水水質安全的角度出發,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創新發展,維護行業經營秩序,主動提升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堅決清理和盡快落實取消不合理收費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盡快落實國辦函〔2020〕129號文件要求,堅決清理取消向用戶收取的各種形式不合理收費,對由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承擔的部分投資,應嚴格實事求是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重復收取已經明確規定計入水價的所有相關費用。
(一)取消任何名目的、無收費依據的接入工程費用。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詳細梳理,堅決取消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可能涉及的所有費用,包括企業及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鉆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要與用戶充分溝通,向用戶公開說明有關費用的取消情況。
(二)取消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用戶收取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按當地人民政府要求,將投資界面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用戶收取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三)取消水表計量裝置費用。
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裝水表計量裝置的費用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外,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水表計量裝置的安裝費用。對于存量水表計量裝置,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或用戶對計量裝置精度、準度有疑問的,雙方均可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三、嚴格規范收費行為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嚴格規范收費行為,明確區分延伸服務收費項目和政府定價項目,確保收費項目公開透明,有據可循。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費用,要嚴格按照政府確定的合理利潤率來收取。
(四)合規收取延伸服務費用。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與各相關責任主體溝通,明確設施產權分界點。對于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應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目錄清單,按規定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
(五)嚴格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相關費用。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水價向終端用戶收取供水費用;對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不得在水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四、明確權責對等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結合當地實際,梳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按照“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主體責任。
(六)明確建設主體責任。
對于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按規定參與技術審查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共有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明確由其責任單位房地產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對工程質量負責;業主將共有設施交由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負責改造的,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嚴格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既要保證工程質量,又要堅決杜絕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杜絕通過限定約束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等濫用市場支配權的行為發生。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政府爭取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投資或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七)明確運營維護主體責任。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與第三方、用戶明確結算界限,以結算表所在位置為界進行權責劃分,并主動向社會公開其權責界限。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直接向終端用戶收費的,應對出戶水表前(城鎮公共供水廠至戶表間)的設施安全進行維護管理,戶表后的設施由用戶自行負責。未實現水表出戶的,用戶套內部分供水管線由用戶承擔管護責任,公共區域由供水單位及第三方承擔。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與第三方結算、第三方再與終端用戶結算的,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對其與第三方結算表前設施負責,由第三方對結算表后設施負責,第三方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用戶飲水安全問題由其負責。
五、提高服務質量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應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服務渠道,便利用戶繳費、報裝申請等,受理用戶反映的水質、水壓、漏水、服務質量等訴求。
(八)確保龍頭水水質達標。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按職責分工,重視從源頭到龍頭流程中各類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確保龍頭水水質達標。對于由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的公共供水設施或共有設施,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抓緊摸清設施資產底數、有序實施建設改造,優選優用優質管材等設備材料;要加強水質監測檢測能力,重視安全冗余管理,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增強供水系統韌性。對于由其他市場主體負責建設改造、運營維護的設施,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從維護人民安全飲水權利的角度出發,根據工程建設、日常運維等實際情況,依法向相關市場主體推薦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等單位,供其參考。
(九)落實信息公開制度。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21〕4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信息公開細則,明確各類水質信息公開內容、頻率、時限、格式、方式等要求;明確各類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及時公布有關費用的取消和調整情況,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居民住宅加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公開水質信息。
(十)健全服務體系和制度。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服務體系和制度,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明確服務目標,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行為;應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有條件的地區,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主動推動有關服務進駐當地政務服務大廳。
(十一)加大宣傳和溝通理解。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構建通暢的公眾參與機制,引導人民群眾走進、了解和支持城鎮自來水事業發展,歡迎百姓對城鎮自來水進行監督;要引導社會科學準確認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具體要求,避免當前所謂“直飲水”炒作現象,推動解決與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要積極組織專業人士對水質信息進行科普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人民群眾科學認識自來水的水質變化、科學評價自來水、科學使用自來水。
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正確認識和充分理解國家及行業發展相關政策要求,要做好與當地政府、用戶及社會各相關方的溝通配合,要積極主動配合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供水成本監審、價格調整與監管、反壟斷執法等工作,加強自律,依法依規提高供水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城鎮供水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 附表:
1.考核評分表
2.評價機構權重列表
3.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分支機構考核自評表
4.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分支機構考核互評表
附件:1.會員開放日活動承辦單位申請表
2.中國水協會員開放日活動報名表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的專項工作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
第三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不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分支機構應圍繞本會宗旨和中心工作,結合分支機構的業務領域開展工作:
(一)推薦本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及專家成為本會會員,為本領域的本會會員的生產經營和決策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本會安排,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制(修)訂行業技術規范、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推進政策、標準和規范的貫徹實施;
(三)建立協商議事機制,協調本領域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服務和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本領域的正當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及時通過本會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
(四)開展本領域發展現狀、市場、業態調研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的產業、技術、投融資、財稅等政策和信息,開展本領域發展趨勢分析,編制行業發展報告,為行業發展和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組織會員、專家跟蹤研究本領域內的技術研發熱點、難點、痛點問題、關鍵技術裝備和發展趨勢,組織各類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六)在本領域組織全國性的交流活動,搭建專業化交流平臺,促進技術創新和國內外技術、產業合作,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共性問題的解決;
(七)承擔本會交辦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機構設立與換屆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可由發起單位或一定數量的會員聯合發起,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設立。設立條件如下:
(一)符合我國城鎮供水排水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本會分支機構建設規劃;
(三)該領域已具有一定產業規模,擁有一批骨干企業、專家隊伍以及研究開發機構等;
(四)不得與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名稱和業務范圍相同;
(五)有積極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依托單位。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本專業領域內有較強實力和較大影響力的骨干企事業單位;
(四)承諾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為分支機構秘書處及工作人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職工作人員待遇。
第九條 分支機構設立須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包含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工作任務和依托單位建議;
(二)擬任依托單位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基本情況以及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
(四)分支機構工作目標及愿景;
(五)工作場所證明;
(六)聯合發起會員名單(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七)協會秘書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如下:
(一)由依托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協會秘書處對分支機構的申請審查同意后,提請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設立的,出具批準文件,籌備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成立大會相關資料應報協會秘書處審批,需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議通知;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名單及所在單位意見;
(三)全體委員及其所在單位名單;
(四)籌備工作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分支機構成立大會由協會秘書長主持。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每四年一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分支機構換屆由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新一屆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主任委員)候選人由上一屆分支機構委員代表大會經民主協商提名產生。換屆程序為:
(一)由上一屆分支機構秘書處提出換屆方案并報協會秘書處審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后組織召開分支機構委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
(三)換屆結果由協會秘書處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以本會團體會員為主,個人會員為輔。凡本會會員(單位)可自愿向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單位),但一般不得超過2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拒絕本會會員(單位)申請成為委員(單位)。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委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采取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委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分支機構工作規劃、目標和方案;
(二)提名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審議本分支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分支機構提請審議的重大事宜。
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須有一半以上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委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代表,并向協會秘書處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分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8名;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6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組成人數應為奇數。分支機構秘書長由主任委員單位聘任,負責本分支機構具體事務的執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主任委員原則上由依托單位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支機構選舉產生;主任委員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副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可連選連任。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協會其他分支機構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應是該分支機構所屬專業領域的帶頭人,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應有高級技術職稱或是所屬專業領域骨干企業的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下。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分支機構工作會議;
(二)向委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檢查委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分支機構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十八條 執行主任委員原則上由主任委員提名推薦,副主任委員可輪流擔任執行主任委員,鼓勵分支機構實行執行主任輪值制度。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設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是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支機構工作,負責分支機構日常事務,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本會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不得發展本分支機構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均為協會會員。鼓勵協會會員積極參加各分支機構組織開展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分支機構可以代表本會接受捐贈,捐贈收入應當繳入本會賬戶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在從事活動時,應嚴格執行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協會秘書處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得對外簽署須由法人單位方能簽署的合同、協議等。確有需要時,經協會秘書處批準,以協會名義組織有關活動和簽署相關協議。
第二十六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重要活動,應在活動舉辦日期前30日向協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正式組織實施,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活動包括:
(一)舉辦的全國性會議;
(二)全國性的行業調查、調研活動;
(三)承辦、協辦、支持的各類展示及會議;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組織的跨專業領域的活動;
(六)涉及面寬、影響較大的其他大型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國際及境外交流活動,應納入當年工作計劃并應在活動舉辦日期前90日向協會秘書處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正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印章交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使用印章需向協會秘書處申請,協會秘書處對印章使用情況備案(印章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上年度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和當年活動經費預算報送協會秘書處,經協會秘書處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分支機構工作會議等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協會秘書處請假,并派代表參加。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不得另外建設本分支機構網站及公眾號,所有業務動態及相關宣傳工作均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協會秘書處下設的規劃計劃部歸口管理,業務工作由其它職能部門根據分工進行指導。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考核
第三十四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考核范圍為各分支機構依據工作定位及職責所開展工作的規范管理、工作業績、能力建設和會員管理等四個方面。
第三十五條 考核以年度為周期,時間定于每年1月,由水協組織對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采取分支機構自評、分支機構間互評、地方水協評價與水協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并將考核結果與獎懲機制掛鉤。
第三十六條 考核按百分制計算,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優秀的數量不超過分支機構總數的30%。年度考核優秀的將在水協年會上予以通報獎勵,不合格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考核結果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將向理事會提出調整建議。考核細則及評分標準見附件2。
第七章 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注銷或撤銷須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根據協會業務發展的需要,協會秘書處可提出注銷或重組分支機構的提議,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后注銷或重組,并向社會予以公告,分支機構即行終止。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協會秘書處可視情節提出撤銷該分支機構的建議,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成立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設立后每年開展活動少于2次的,本會有權依照規定程序撤銷該分支機構或變更分支機構依托單位。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依托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經協會秘書處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一)主要負責人變更的(需提交變更后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表及身份證明);
(二)辦公場所變更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名稱變更的(需提交新的名稱)。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依托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注銷: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所屬分支機構設置單獨會計賬簿,財務管理依照協會秘書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是:
(一)分支機構依托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本會劃撥的工作經費;
(三)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和咨詢服務的收入;
(四)企事業單位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收取的會員會費,按照收取的年度會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各分支機構工作需要和工作質量進行分配。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有超出年度經費預算外的支出,需提前30日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的代表機構將參照本規定執行。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在本會授權規定的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申請表
附件2:
分支機構考核細則及評分標準
1、規范管理(25分)
(一)遵紀守法,規范運作;按照《管理辦法》及各分支機構《定位及職責》開展各項工作,按期組織活動。(2分)
(二)按時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2分)
(三)開展活動時使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xxxx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稱號,依規合法使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徽標。(2分)
(四)嚴格執行證、章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檔案;不對外簽署須由協會法人方能簽署的合同、協議等;未經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參與外事活動。(5分)
(五)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所在單位積極參加協會組織召開的工作會議,支持協會各項工作。(3分)
(六)嚴格執行重要活動、事項事前報告、事后總結制度。(3分)
(七)不組織未經協會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2分)
(八)不得有違規收費行為。(3分)
(九)無違法違規行為。(3分)
2、工作業績(45分)
(一)積極主動組織開展本分支機構領域內的各項政策法規、制度、標準、規范的落實及宣貫工作。(5分)
(二)積極開展本領域專題調研工作,每年至少編制1份高質量專題調研報告,并按時報送協會;按時按質完成協會交辦的行業發展報告(年鑒)的編制,及時協助提供本領域行業信息材料。(10分)
(三)搭好業務交流平臺,除水協年會論壇以外,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的本領域內有影響力的全國性專題交流活動。(5分)
(四)按職責定位完成協會交辦和委托的其他業務開展工作,如科技推廣、產品推薦、團標申報、規劃編制、評獎、培訓、競賽等日常性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5分)
(五)積極開展信息采編及報送工作,每月向水協官網報送的原創稿件原則上不少于2篇,并保證信息的安全和質量。(5分)
(六)各分支機構會議及活動要圍繞協會年度工作重點,合理調配會議和活動時間安排,確保各項活動效果和安全。(5分)
(七)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作完成情況。(5分)
(八)積極協助、參與地方水協的重大活動與重要工作。(5分)
3、能力建設(22分)
(一)加強分支機構秘書處隊伍建設,保證人員配置和辦公場地,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5分)
(二)不斷提升秘書處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1分)
(三) 建立本領域專家隊伍和專家庫,協助水協建立專家庫,推薦相關領域專家,共享行業智庫。(5分)
(四)充分發揮主任、副主任單位和會員的作用。(3分)
(五)逐步提升自身的組織能力和影響力。(5分)
(六)積極吸引和推薦符合條件的新會員加入中國水協。(3分)
4、會員管理(8分)
(一)按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管理好本分支機構委員、常委和副主任單位,加強行業自律。(4分)
(二)維護本領域會員權益,建立與本分支機構委員及時溝通訴求的渠道,及時向本會、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4分)
]]>郵 寄 會 費 發 票 回 執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建設和會員規范管理,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協會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及《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愿加入本協會,必須擁護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境內各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企業。
2、個人會員資格:
(1)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水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信譽度,年營業額5億人民幣以上,該企業必須是中國水協單位會員;
(2)高級技術人員;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在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為供排水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
第五條 境內各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和個人,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為行業服務的意愿,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 申請入會流程
1、申請入會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在協會官網(http://www.chanxiuren.com/)欄目中選擇“入會申請”頁面下載《會員申請書》和《入會登記表》。
2、單位會員需準備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單位簡介一份,加蓋公司公章。
3、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請將相關表格和資料上傳網站,待審核通過后,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將入會紙質資料原件寄至中國水協秘書處。
4、協會收到入會單位和個人的正式申請后,經常務理事審議通過后,秘書處通知入會申請者,并以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掃描件形式為企業單位發送“會費繳費通知單”(附協會銀行賬戶),企業單位需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會費匯入協會銀行賬戶。
5、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確認會費到賬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協會會員證書及會費發票等相關材料寄至申請入會的企業單位。
6、企業單位收到會員證書后即日起成為協會會員單位,享受會員各項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義務
1、會員充分享有《章程》規定的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提供咨詢服務;
(六)參加對外交往活動;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會員應自覺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七)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為開展協會工作提供方便;
(八)提供學術論文、技術報告、經驗總結和出國考察報告。
第八條 協會會費統一由協會秘書處按照《中國城鎮供水排水會費收取與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收取。中國水協會員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有多重職務的會員按照最高標準繳納會費,不重復繳納。中國水協各分支機構不得另行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會費標準(按人民幣)
1、副會長單位--30000元;
2、常務理事單位--20000元;
3、理事單位、供排水材料設備生產企業單位--10000元;
4、城鎮供水、排水企事業單位;城鎮節水管理部門、地方供水排水協會;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等其他會員單位--2000元;
5、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第十條 會費交納辦法
(一)每年的4-6月份為會費繳納月,屆時秘書處會下發繳納會費通知,由協會開具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二)會費交至協會秘書處。
開戶單位: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開戶銀行:北京銀行西四支行
賬號:01090345600120111012991
(三)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與協會秘書處聯絡。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聯絡人、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協會按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對會員單位進行次重新注冊登記。未按時進行注冊登記者,視為自動退會。注冊截止之日起3個月后在本協會刊物和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指派的代表被選舉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該單位會員相應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件。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經理事會確認,取消其本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官網上公示。
第十五條 會員存在違反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或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水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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