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修改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改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增設4項主要水污染物瞬時值。聚焦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執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經過科學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增設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時值要求,更加實事求是。
二是將pH、色度、糞大腸菌群數日均值調整為瞬時值。這3項指標采用日均值執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時高值對環境水體的沖擊,因此,根據3項指標的分析測試特點,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監管實際,修改單將3項指標的限值類型由日均值調整為瞬時值。
三是區分出水排放去向細化糞大腸菌群數一級A限值。現行標準中糞大腸菌群數的一級A限值,主要是針對回用水要求而設定,對于排向環境水體的出水限值偏嚴,還可能導致過量投加消毒劑,從而給水生態環境帶來危害。修改單將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糞大腸菌群數限值調整為10000MPN/L,與地表水Ⅲ類水質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環境質量,也能避免過度消毒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的次生影響,同時還降低了污水處理廠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關修改內容。完善實施與監督規定,明確瞬時值或日均值均可作為超標判定和執法監管的依據,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標;根據《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的規定,明確日均值、瞬時值的采樣監測要求;調整建制鎮污水處理廠適用要求,使規模較小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的要求更符合實際。
問:修改單如何科學確定化學需氧量等4項指標的瞬時值?
答:主要是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濃度的客觀波動性規律,對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廠上億條排放數據進行科學統計分析,推導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瞬時值與日均值之間的關系,據此測算合理的波動上限得到瞬時值規定(約為日均值的1.2—2倍)。美國、加拿大及歐盟的一些國家也采用類似的統計測算方法對不同時間尺度的濃度均值進行規定。
總體來說,針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增設瞬時值,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波動規律的客觀描述。經測算,日均值能夠達標的污水處理廠,瞬時值一般也能達標,日均值和瞬時值的寬嚴程度相當。
問:雨季溢流污染是國際難題,我國也同樣存在。請問GB 18918是否對雨季溢流處理排放管控標準做出了相關規定?
答:隨著我國污水治理工作不斷深入推進,雨季溢流污染削減成為當前城市水環境治理面臨的一個新挑戰。現行GB 18918及其修改單,主要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工況條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規定。
對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們鼓勵各地積極采取源頭與過程相結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統推進管網建設和混錯接改造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排澇安全、水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并參考借鑒國內外污水處理廠雨天排放管控實踐經驗,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超量處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時,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監管,防止惡意偷排行為。
第一,應優先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削減潛力。在實踐中,部分建設運行水平較高、具備一定超量處理能力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雨天可多處理30%—50%的來水。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確定各污水處理廠雨天超量運行規模。
第二,當上游來水量超出上述運行規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標時(一般可以轉化為降雨量毫米數),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削減溢流污染。采用廠內或廠外以物理或物化法為主的快速凈化設施的,應因地制宜確定快速凈化設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當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標時,應統籌考慮城市排水防澇安全及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在污水處理廠、快速凈化等設施環境效益充分發揮的前提下,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問:修改單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如何開展自行監測?
答:修改單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HJ 1083)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
自行監測的頻次要求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對此HJ 1083明確規定:在廢水總排放口對于流量、pH、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動監測(其中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前,按日監測);對于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糞大腸菌群數的監測頻次為每月一次(污水處理廠處理量≥2萬m3/d)或每季度一次(處理量<2萬m3/d);對于總鎘、總鉻、總汞、總鉛、總砷、六價鉻的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處理量≥2萬m3/d)或每半年一次(處理量<2萬m3/d);對于其它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每半年或每兩年一次。
針對每次手工監測,修改單也給出了具體規定:測定日均值,采樣頻次按照HJ 91.1的規定執行,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照HJ 91.1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24h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同時,修改單還規定測定瞬時值也應按照HJ 91.1規定采集瞬時水樣,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問:修改單實施后,如何進行超標判定?
答:對于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規定的同時增設瞬時值,相當于有了兩個達標線,超出任何一個均為超標,進一步提高了監管效率。對于pH、色度、糞大腸菌群數,則依據瞬時值規定進行超標判定。對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據日均值規定進行超標判定。
問:修改單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單增加了4項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時值,有利于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加強自身管理,實現穩定達標,如果以心率來打比方,日均值相當于24小時平均心率,瞬時值相當于每分鐘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風險,同時控制有利于良性運行;按瞬時值或日均值均可執法,有利于提升監督執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監測要求按最新規范執行,一般每天取樣3—6個,與原標準要求每2小時取一次樣、每天12個樣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調整糞大腸菌群數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減少因過度氯消毒導致出水中殘留較多余氯可能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同時降低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
修改單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不需要改變處理工藝,不增加經濟壓力,但需要關注提升運行管理水平,加強對異常進水和沖擊負荷等的控制與應對能力。
問:如何保障修改單落地實施?
答:一是做好標準宣貫工作。加大宣貫培訓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標準解讀,積極回應輿論關注熱點。面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相關環境管理人員開展培訓,及時解決修改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嚴格執法監督。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修改單規定,加大執法力度,提升污水處理運行管理水平。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創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資源稅杠桿調節作用,強調稅收是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四、問: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答: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五、問:采取哪些措施促進水資源費改稅平穩實施?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征稅信息系統,實現涉稅信息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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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實施方案》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構建綠色低碳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重點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標準”。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任務要求。為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生態環境部牽頭起草并聯合14個部門印發《實施方案》,明確我國產品碳足跡管理工作目標和實現路徑,強化任務分工和政策協同,提出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總體要求、主要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旨在加快建立我國碳足跡管理體系,促進生產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增進碳足跡工作國際交流互信,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和雙碳目標實現。
問:《實施方案》與國內現有碳足跡政策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碳足跡管理工作分工意見,由生態環境部負責牽頭商相關部門開展具體落實工作。為此,生態環境部聯合相關部門按照發揮協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的原則,對已發布的各部門碳足跡政策進行了全面梳理,在深入調研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關注企業訴求,立足工作實際,編制完成了《實施方案》,并通過多種渠道征求了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逐一研究吸納。《實施方案》從建立管理體系、構建工作格局、推動規則國際互信、加強能力建設四個方面明確碳足跡工作目標和任務分工,重點任務更細化、措施手段更聚焦,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的“任務書”和“施工圖”。
問: 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主要目標有哪些?
答:《實施方案》緊扣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分階段明確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建設目標。到2027年,碳足跡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制定發布與國際接軌的國家產品碳足跡核算通則標準,制定出臺100個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產品碳足跡因子數據庫初步構建,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和分級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點產品碳足跡規則國際銜接取得積極進展。到2030年,碳足跡管理體系更加完善,應用場景更加豐富。制定出臺200個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覆蓋范圍廣、數據質量高、國際影響力強的產品碳足跡因子數據庫基本建成,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和分級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產品碳足跡應用環境持續優化拓展。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因子數據庫與碳標識認證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實質性參與產品碳足跡國際規則制定。
問: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需要完成哪些重點工作任務?
答:《實施方案》提出四方面22條重點工作任務。一是建立健全碳足跡管理體系。內容包括發布產品碳足跡核算通則標準,發布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建立完善產品碳足跡因子數據庫,建立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建立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碳足跡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構建多方參與的碳足跡工作格局。包括強化政策支持與協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豐富拓展推廣應用場景,鼓勵地方試點和政策創新,鼓勵重點行業企業先行先試。三是推動產品碳足跡規則國際互信。包括積極應對國際涉碳貿易政策,推動產品碳足跡規則國際對接,推動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產品碳足跡規則交流互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規則制定,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四是持續加強產品碳足跡能力建設。包括加強產品碳足跡核算能力建設,規范產品碳足跡專業服務,加強產品碳足跡人才培養,強化產品碳足跡數據質量,建立產品碳足跡數據質量計量支撐保障體系,加強產品碳足跡數據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
問:《實施方案》有哪些亮點?
答:《實施方案》堅持系統觀念,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從產品碳足跡著手,完善國內規則、促進國際銜接,建立統一規范的碳足跡管理體系。一是突出國內外工作銜接聯動。《實施方案》堅持主動作為、務實合作,提出加快構建碳足跡管理體系,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產品碳足跡規則交流互認,體現了國內國際工作相互銜接與聯動。二是強調任務舉措細化落實。生態環境部在起草《實施方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機構等各方意見,從現實需求和工作實際出發,清單式列出22項主要任務,覆蓋了產品碳足跡工作“全鏈條”,明確了急用先行的重點行業產品,細化了國際互認的落實舉措等。三是凸顯任務協同和多方參與。《實施方案》主要任務覆蓋近20個行業重點產品,分工涉及19個部門。充分發揮各部門積極作用,實現產品碳足跡工作銜接,形成政策合力。在相關任務方面鼓勵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等各方參與,努力構建各方聯動、共建共擔共享的工作格局,體現了對碳足跡工作涉及主體的全覆蓋和總動員。
問:下一步如何有效推進《實施方案》落實?
答: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為保障相關工作落地見效,《實施方案》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統籌協調,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深入研究產品碳足跡領域國際國內重大問題,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扎實落實各項任務。二是強化工作落實,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強化分工落實,建立專家組,確保方案有效實施。三是加強宣傳解讀,充分利用各類媒介載體加大產品碳足跡宣傳力度,提供政策解讀、專業培訓、技術服務等。在國際場合廣泛宣傳國內產品碳足跡工作和優秀實踐案例,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經驗。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足跡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動擔當作為,動員多方參與,會同各部門、各地區全力打造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以試點工作為抓手,統籌推進各項任務落實,確保《實施方案》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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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認識《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
《條例》作為節約用水領域一部系統性、綜合性、全面性的法規,其出臺和實施是推動城市節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城市節水工作進入了新階段,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理解好、落實好、執行好《條例》,對全面系統推進城市節約用水、提升城市水資源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的出臺是緩解我國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的現實需要,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城鎮是我國經濟、人口的主要聚集地和載體,2023年我國城鎮化率已經超過66%,水資源供需矛盾更為突出。節約用水既是主動適應我國水資源形勢、突破水資源瓶頸制約、破解復雜水問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雖然近年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節水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存在。《條例》深刻把握我國城市水資源短缺的基本水情,其出臺和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城市水資源節約利用,緩解城市水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推動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全面節約戰略,推動綠色發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節水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節約用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要求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水資源循環回用,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是落實全面節約戰略的重要舉措。《條例》立足新發展階段,突出新發展理念對節水的引領作用,其出臺和實施有利于推動綠色發展理念在節水領域的深入落實,為新階段下城市節水領域的綠色發展提供引領和方向。
(三)《條例》的出臺是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法治保障,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城市節水水平,促進城市節水工作高質量發展。節約用水貫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各領域。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出臺一系列管理政策,常態化開展城市節水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城市用水效率持續提升。但是仍然要認識到,目前在城市節水政策體系建設方面仍然存在上位法規不夠健全、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與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條例》契合我國城市節水工作實際,全面系統地規范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各個方面,為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為提升城市節水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引。《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將進一步推進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促進我國城市節約用水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深入理解《條例》的主要內涵和特色
(一)進一步明確城市節水管理職責。節水工作縱向涉及各層級行政單元,橫向涉及多個部門。《條例》建立節約用水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機制,強化了各級政府的管理責任,體現了對節約用水全過程管理。城市節水工作與城市規劃建設、運維管理密不可分,因此《條例》進一步明確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城市節水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工作。
(二)涵蓋各領域城市節水要求,體現系統性。節水工作與城市生產、生活、生態等各領域各行業息息相關,《條例》綜合考慮了我國城市用水情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在節水型城市建設、供水漏損控制、公共建筑節水、園林綠化節水、污水資源化利用、海綿城市建設各方面能力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全面構建城市節約用水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因地制宜差異化施策,體現針對性。《條例》規定的節水通用制度,均適用城市節水,例如計劃用水、節水“三同時”等制度。同時,《條例》注重城市節水工作的整體推進,緊盯細分領域、重點區域和短板弱項,提出差異化策略。例如,強調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嚴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觀用水,沿海地區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等。
(四)問題導向明確法律責任,體現權威性。《條例》與水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充分銜接,細化了相關法律條款。針對侵占損毀用水計量設施、干擾用水計量、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超過用水定額并未在限期內進行節水改造等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置措施。
同時,《條例》考慮各地差異,一些制度只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給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間,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實施辦法。
三、深化推進全面落實《條例》要求
《條例》全面系統、精準發力、指導性強,明確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主要要求和法律責任。通過深刻領會《條例》的立法主旨和重大意義,全面把握《條例》闡明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將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工作進一步走深走實、見行見效,推動依法治水工作再上新臺階,取得新進展!
作者系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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