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回用里程碑– 歐盟水回用法規2020/741正式出臺
歐盟用水概況(2014年)| 圖源:Europarl
化被動為主動最近一份由歐盟委員會發表的報告《歐洲缺水和干旱政策(European Water Scarcity and Droughts Policy)》顯示,水資源短缺日漸成為許多歐盟成員國的一個棘手問題——至少有17%的歐洲領土受到缺水的影響。
西班牙可持續水回用協會主席Rafael Mujeriego就指出,歐盟之前的水回用指南其實是阻礙再生水普及的障礙。他說:“它將過多焦點放到預防上,這會讓人們產生恐懼。現在我們有關再生水的微生物和化學指標的最低要求,這些標準很嚴格,似乎讓水回用變得更復雜。但這一步勢在必行,我們也一定能做得到。實際上,只需要在污水廠增加一兩步工序就足夠了。”
該法規規定了水回用的最低要求,這反映了歐洲對協調水回用實踐的迫切需求。它是歐盟各國成員共同磋商、收集科學界成員的建議和證據的成果,希望能夠確保該法規在歐洲各國得到正確解讀,并對各國的經濟和農業系統產生廣泛而積極的影響。來自意大利的歐洲議會議員Simona Bonafè表示:“該法規工具是向水資源循環經濟過渡的里程碑。通過這個法規,歐盟將繼續逐步為其環境帶來具體成果。”
歐洲議會議員Simona Bonafè| 圖源:EUTODAY
再生水的潛能地下水水位顯示了下降趨勢,除了城市發展和工業用水之外,農業灌溉用水也是重要元兇。歐洲也面臨了地下水過度開采的威脅。“到2025年,理論上我們每年可用的再生水達66億立方米,而目前每年只有11億立方米。這將需要不到7億歐元的投資,就能讓我們對目前歐洲的污水廠超過一半的出水用于農業灌溉,這相當于目前從水體和地下水直接開采量的5%。”Bonafè女士說。
該法規將不同用途的再生水分為四個質量等級,并定出了四個等級的水質標準,以及指示處理技術。下表1是這四個等級的概括:其中A類水質最佳,可用于所有糧食作物,允許再生水與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觸。B和C類可用于果樹種植和用于動物飼料作物的生產。最低標準的的D類水只能用于非食品用途。
此外,法規還對四類標準的達標手段和檢測參數有明確的要求(見下表2)。
表2 再生水農用的最低水質要求
該法規還指出污水廠運行人員需要進行的常規檢測的頻率(表3)。此外,污水廠需取得歐盟成員國當局根據水質條件簽發的許可證,檢測程序也要符合標準(如ENISO 19458)。再生水供應商和最終用戶必須協商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以解決潛在的其他危害。為了促進公眾對中水回用的接受,該法律要求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的成員國應共享有關再生水回用的信息,并組織有關再生水灌溉利用價值的公眾宣傳活動。
表3 常規監測的最低頻率
盡管僅僅實施這一新法仍無法完全解決與歐洲水資源短缺相關的問題,但我們相信它的面世將為世界其他地區和國家樹立榜樣,促進再生水農用的普及,為緩解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的影響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