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立法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 新條例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廣西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階段,水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保持并不斷向好的壓力依然很大,因此,廣西因地制宜,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細化補充,通過立法引領推動廣西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斷加強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設,以期提高監管水平,解決該領域突出問題,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進一步擦亮廣西山清水秀的金字招牌。
強化聯動協作 推進流域治理
《條例》最大特點是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單獨作為一章,強化聯動協作,推進流域治理。實行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自治區、市、縣、鄉、村五級河(湖、庫)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對跨市、縣的江河、湖泊、水庫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庫流域上下游和兩岸、周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聯合協作、定期會商機制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處置和上下游聯動協作機制,統一協同的流域水環境管理機制。
突出重點領域 加強源頭治理
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控高污染物排放、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嚴重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優化工業布局,科學規劃建設工業集聚區,實現水資源分類循環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要求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進入工業集聚區;對于工業集聚區實行廢水集中收集處理,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確保工業廢水處理后穩定達標;要求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收集處理產生的廢水,防止污染環境。
城鎮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推行雨污分流,規定城鎮新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處理設施,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應當推行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保護與發展并重 強化可操作性
廣西是全國重要的畜禽養殖區,畜禽養殖廢棄物既是豐富的肥料資源,也是江河水體主要的污染源。《條例》分類規范了畜禽養殖。明確授權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因畜禽、水產養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地區,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網箱養殖,或者在其兩側、周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畜禽養殖。
養殖規模不同,防治要求也不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規模化養殖應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節水控污養殖設施以及畜禽糞便、廢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和污水達標排放,實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糞便、廢水資源化利用;養殖專業戶(包括桑蠶養殖)應及時對畜禽糞便、廢水和蠶沙進行收集、貯存、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督促指導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向水體直排畜禽糞便、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等行為,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違反該規定,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含磷洗衣粉雖然是一種去污能力強的化學合成洗滌劑,但它不僅對環境造成污染,也影響人體健康。《條例》規定,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流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
有毒有害廢液須單獨收集并安全處置。企業、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等單位未按規定單獨收集有毒有害廢液并進行安全處置,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條例》還規定將水環境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并實行失信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