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低于自來水!廣州可售再生水,市民會用到嗎?
什么是再生水?
《意見》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廢水經過凈化處理后,水質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標準,可應用于城市生態景觀、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飲用水。
《意見》適用于廣州市內通過污水處理設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統生產、銷售、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市水務局稱,規范再生水價格管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有效提高我市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價格低于自來水
《意見》指出,再生水費由再生水營運管理單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戶收取。據悉,經處理凈化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較嚴值的再生水,其價格以合理補償成本、保持合理比價、低于自來水價格為原則,具體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再生水用戶對再生水水質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凈化處理的,其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意見》明確,再生水價格由設施運營成本、利潤和稅金組成,再生水設施運營成本包括輸配成本和期間費用。成本和費用根據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對于再生水價格的構成要素,《意見》做出了明確定義:
(一)輸配成本。指再生水管網輸配運營成本,包括輸配管網和相關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動力費、輸配環節職工薪酬、水質檢測和監測費、藥劑費及其它支出。
(二)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
(三)利潤。指再生水運營合理利潤,根據合理的投資回報率核算。
(四)稅金。指再生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交納的各項稅金。
(五)由政府投資建設、委托第三方運營的再生水價格,根據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委托協議)有關價格約定執行。
市民會用到再生水嗎?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設立易于區分的標識,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點及敞開式生態景觀利用場所均應設置防護措施,并做好警示標識,防止誤用,再生水和自來水供水系統相互獨立。
在再生水運維、管理監督等方面,由市水務部門加強全市范圍內再生水利用的指導管理和宣傳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再生水營運管理單位應向城市綠化、道路清掃、生態景觀類需水用戶主動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積極規劃和建設用于工業生產的再生水利用項目,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再生水利用項目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再生水管網和再生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新快報記者 蔣翰林 通訊員 趙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