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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飲用水水質檢測標準化概述及啟示
發布日期:

摘要:飲用水水質安全狀況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水質檢測是飲用水監管的核心要素之一,是確保飲用水水質達標的重要環節。基于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以及《水道法施行規則》中對水質檢測的要求,系統梳理了東京都、大阪府、愛知縣三個地區的飲用水水質檢測實施情況,對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檢測計劃、檢測指標、檢測頻率等在合規性與適用性等方面的特點進行了全面解析,探討了其標準規范的制定、水質檢測計劃制度、監管實施機制、檢測指標與頻率動態管理、供水服務信息公開等方面對我國飲用水監管標準化工作的啟示,以期為進一步提升我國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的動態性與周期性,建立飲用水標準的適用性評估技術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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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萌萌,本科,助理研究員,從事給水排水檢測和研究工作。

為滿足城鎮供水從源頭到龍頭全流程水質監管的需求,國家“十三五”水專項設立了“城市供水全過程監管技術系統評估及標準化”(2018ZX07502001)課題,對城市供水全過程監管機制與技術開展系統性研究,為進一步完善水質標準的更新、建立長效支撐監測體系提供了有力支撐。在課題研究期間,對國外的飲用水相關標準開展了廣泛調研,在調研中發現,日本的飲水水質標準及其實施機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當前,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正在修訂中,筆者就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檢測要求,以及東京都、大阪府、愛知縣三個地區的實施情況進行梳理分析,以期為GB 5749—2006的修訂和實施提供參考。

01 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概況

日本最新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于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分為三部分,分別為水質基準項目、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和需要討論的項目。

1.1 水質基準項目

水質基準項目共設定了51 個,其中,從保護人體健康角度設定的項目共31個,從第1項“一般細菌”到第31項“甲醛”;從妨礙生活利用角度設定的項目共20個,從第32項“鋅及其化合物”到第51項“渾濁度”。

1.2 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

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共27 個,這些項目屬于目前在飲用水中的檢測情況尚未達到必須納入水質基準的濃度、但今后在飲用水中有檢出的可能性、在水質管理方面有必要關注的項目。其中,第15個項目農藥類的特點比較突出,經過近幾年的不斷修訂,農藥項目指標已從原來的120 項變為現在的114 項,均為在日本飲用水中檢出可能性較高的農藥;在限值規定上,不僅規定了每個指標的對應限值,還提出了總量的限值規定:各農藥指標的檢測值除以各自的限值后的合計值不超過1,即每個農藥指標的檢測值都要遠低于限值;此外,對部分農藥的限值規定既包含農藥的母體濃度,還包含其代謝產物的濃度,例如草甘膦的濃度限值中,除包含自身濃度外,還包含其代謝物氨甲基磷酸(AMPA)的濃度,需要將AMPA的濃度按照規則換算后,再進行合并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與水質基準項目中有6個項目是相同的,見表1。這6個項目在兩個類別中的標準限值存在差異,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限值相對更為嚴格,主要是由于這6 個項目健康風險影響相對較小,對其進行不同管控更多是基于感官、使用和水體綜合質量等方面的考慮。

表1 水質基準項目和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中重復的6個項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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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需要討論的項目

需要討論的項目是指,由于目前毒性評價不確定或在飲用水中的檢測實際情況不明確等原因,尚無法納入為水質基準項目、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共45 項,部分項目未指定限值。需要討論的項目包括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中的非常規指標銀、鋇、鉬、丙烯酰胺、苯乙烯、微囊藻毒素-LR、二甲苯,此外還包括一些常見的環境激素,如附錄A中的雙酚A、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以及我國飲用水質標準里沒有列入的雌二醇、炔雌醇、壬基酚。值得注意的是,從2020年起日本水質標準已將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這兩種環境激素從需要討論的項目移至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而我國最新的水質標準在修訂過程中也考慮到了這兩種物質。

02 日本飲用水水質檢測要求

《水道法施行規則》第十五條列出了根據《水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開展定期或臨時水質檢測時需遵循的事項。

2.1 定期水質檢測

2.1.1 檢測指標和檢測頻率

在《水道法施行規則》中規定日檢的3 個項目和51 項水質基準項目是必檢的項目,并且規定了相應的檢測頻率。其中色度、渾濁度和消毒劑為日檢項目,每天檢測一次;51 項水質基準項目則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項目至少每月檢測一次,其余項目至少3個月檢測一次。同時還規定,部分項目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檢測頻率,具體如表2所示。

表2 水質基準項目的法定檢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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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采樣點的選擇

《水道法施行規則》規定,日檢項目和51項水質基準項目的樣品原則上應選擇龍頭水(給水栓水),而且應考慮水道設施的構造、配水管的狀態等選擇最有效的采樣點,即能夠判斷是否符合水質基準的采樣點。對于自來水供應業務,必須檢測分水點的水樣。

對于水質基準項目表中的第3~5項、第7項、第9項、第11~20項、第36項、第39~41項、第44項和第45項,若在送水系統內濃度不會明顯上升,可以選擇凈水廠的出口等送水系統的流入點作為采樣點,取代給水栓。

2.1.3 檢測方法的選擇

《水道法施行規則》規定,每日檢測項目和水質基準項目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水質基準相關省令的規定,厚生勞動大臣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檢測方法中提供了各項目的檢測濃度范圍,但由于檢測環境和分析儀器存在差異,檢測機構需根據厚生勞動省頒布的《飲用水水質檢測方法的有效性評價指南》對檢測方法進行驗證。水質基準項目的檢測定量下限原則是確保在1/10標準限值以下(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在1/4標準限值以下),定量下限值受檢測人員、儀器狀態、檢查方法等的影響,至少每年確認一次。

大部分供水企業的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是根據厚生勞動省健康局通知規定的方法,其他項目是根據日本自來水協會發行的飲用水檢測方法等進行檢測。

2.2 臨時水質檢測

一般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會進行臨時的水質檢測:①水源水質明顯惡化時,即水源有異常情況發生或在水源附近、供水區域及其周邊等地方流行消化系統感染癥時;②凈水過程有異常時;③供水管道大規模工程及其他供水設施有明顯污染時;④被認為有其他特別需要的時候。現行的規定是對水質基準51個項目全部進行檢測。但是水質基準項目表中的第1項、第2項、第38項和第46~51項之外的相關檢測,明確無需進行的則可以省略。

2.3 水質檢測計劃

《水道法施行規則》要求供水企業在每個業務年度開始前必須制訂水質檢測計劃。水質檢測計劃中必須記錄以下內容:①水質管理中應予以注意的水質檢測計劃相關事項;②開展定期檢測時的檢測項目、采樣點、檢測頻率及原因;③對于沒有檢測的水質基準項目,應說明原因;④與臨時檢測有關的事項;⑤按照《水道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委托進行水質檢測時,對應的檢測內容;⑥開展水質檢測時其他考慮的因素。

03 日本各地區飲用水水質檢測實施情況

由于日本各相關企業都是按照水質檢測計劃進行定期水質檢測,以下選取日本3個地區2020年水質檢測計劃中有關定期檢測的檢測項目、采樣點、檢測頻率進行梳理,分析各個地區飲用水水質檢測實施情況。每個地區的年度水質檢測計劃都是根據以往的水質檢測結果和客戶的意見進行制訂,流程基本一致僅略有不同,詳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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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飲用水水質檢測計劃制訂流程

3.1 東京都

3.1.1 法定檢測

東京都水道局在東京都選取了131個水龍頭(給水栓)作為所有法定檢測項目的采樣點,在每個采樣點安裝了在線監測設備,檢測色度、渾濁度、余氯3個日檢指標。51項水質基準項目中,雖然法規中規定可以依據之前的檢測結果減少部分項目的檢測頻率,以及用凈水廠出口代替給水栓作為采樣點,但東京都水道局在實施過程中并未降低檢測要求。

3.1.2 基于水質管理必要性進行的檢測

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是東京都水道局基于水質管理的必要性,在一些場所也進行了水質基準項目或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的檢測。

① 水質基準項目

采樣點:凈水廠的入口和出口。檢測事項:對于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凈水廠,根據季節的不同,水源水質會發生變化,所以有必要定期確認水質,為了確保無遺漏,與法令規定的水質檢測頻率同步進行檢測。對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凈水廠,因為全年水質比較穩定,所以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但水質管理需要時,則每月檢測一次或者每3個月檢測一次。

② 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

采樣點:給水栓。檢測事項:原則上每3個月檢測一次以上;水質管理需要時,一個月檢測一次以上。

采樣點:凈水廠入口和出口。檢測事項:對于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凈水廠,根據季節的不同,水源水質會發生變化,所以有必要定期確認水質,原則上與給水栓相同的頻率進行檢測。對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凈水廠,因為全年水質比較好,所以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但水質管理需要時,則每月檢測一次或者每3個月檢測一次。

3.1.3 需要討論的項目、難處理物質等其他項目

除了上述檢測外,東京都水道局對水質標準中需要討論的項目、難處理物質和存在潛在風險的項目也會定期進行檢測。

3.1.4 水源水質檢測

東京都的水源包括利根川、江戶川、荒川、多摩川和相模川,幾乎遍布關東地區。東京都水道局為了掌握這些水源水質動向,以及對蓄水池的水質管理、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凈水處理等有幫助,對包括支川在內的約70個調查地點實施了約60個項目的檢測。此外,還根據國家公布的化學物質排放量等相關資料,對水源流域的企業等單位涉及量比較大的物質定期進行實際情況的調查。

3.2 大阪府

大阪廣域水道企業有自來水供應和自來水這兩種業務,在每年分別制訂檢測計劃。

3.2.1 自來水供應業務

在送水設施、分水點、凈水廠入口和出口、凈水過程分別設立采樣點,定期檢測。為了更好地管理水質,部分指標會增加水質檢測頻率。如普通細菌、大腸桿菌在凈水廠出口每周進行檢測,三氯甲烷和一氯二溴甲烷由于在水溫較高時期濃度會升高,再加上注入氯,濃度會有升高的趨勢,所以送水系統會提高到每月檢測一次。土嗅素和2-甲基異莰醇則根據水源等情況判定,不必要檢測時則降低檢測頻率。另外,淀川是由木津川、宇治川、桂川三條河流匯合而成的,其水質各不相同,中途有幾條小河流匯入,原水水質的影響因素比較復雜,因此,在琵琶湖、淀川的主要地點進行水質檢測。詳細檢測情況見表3。

表3 大阪廣域水道企業自來水供應業務的檢測項目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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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自來水業務

大阪廣域水道企業目前共為9個市町村提供自來水業務,這9個市町村每年都分別制訂水質檢測計劃。

以泉南市為例,①日檢:選取5處采樣點,以每天一次的頻率檢測色度、渾濁度、余氯3個項目;②定期檢測:選定6處配水池及5處市內末端給水栓作為采樣點,以法定檢測頻率對51項水質基準項目進行檢測,并根據歷史檢測結果降低相應指標的檢測頻率,另外,根據水源狀況對給水栓每年檢測一次土嗅素和2-甲基異莰醇。

3.3 愛知縣

愛知縣是日本名古屋都市圈的組成部分。以愛知縣企業廳(縣營供水)和愛知中部供水企業為例介紹愛知縣的飲用水水質檢測實施情況。愛知縣企業廳向縣內的38個市町提供自來水供應業務,愛知中部供水企業是為豐明市、日進市、三好市、長久手市和東鄉町提供自來水業務的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3.3.1 愛知縣企業廳

愛知縣企業廳除法定檢測項目外,還根據自身水質管理需求額外增加檢測項目,見表4。

表4 愛知縣企業廳的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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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愛知中部供水企業

愛知中部供水企業除規定的每日檢測項目、水質基準項目之外,還開展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以及色氨酸等指標的檢測,詳見表5。

表5 愛知中部供水企業的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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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分析和啟示

4.1 水質檢測計劃

日本的《水道法施行規則》規定供水企業每年都應制訂水質檢測計劃,而且明確規定了水質檢測計劃的主要內容。厚生勞動省出臺了關于水質檢測計劃制訂細化要求的文件,目的是確保水質檢測合理、透明,將水質檢測計劃制度化。日本水道協會也出版了《水質檢測計劃制訂指南》,使供水企業在制訂水質檢測計劃方面獲得技術支撐,能夠根據其規模和水源狀況制訂有效的水質檢測計劃,在明確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也能更好地進行水質管理。

我國地域遼闊,水源條件差異大,區域發展不均衡,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標準規范-實施指南的方式逐層細化,指導供水企業制訂既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又適用于自身水質管理的水質檢測計劃。建立并規范水質檢測計劃的制訂和實施機制,有助于供水主管部門更充分掌握較長時期、涵蓋周邊范圍的水源條件和供水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管理,也能夠促使供水企業通過計劃-修訂-完善-再計劃的過程,實現管理水平提升的持續迭代,同時也便于公眾了解基本的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務情況。

4.2 檢測指標

對于水源復雜、服務范圍廣、供水人口多的大型供水企業,可參考借鑒日本的大型供水企業水質管理方式。如東京都水道局的檢測指標除包含標準中絕大多數項目外,還增加了難以處理的物質和根據自身水源狀況設定的項目,此外還會定期進行水源流域的風險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調整檢測指標。目前我國一些大型供水企業的管理水平、供水規模和水質檢測能力都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滿足標準規定的基礎上,可適當選取一些國際廣泛關注的飲用水潛在風險指標和本地水源風險指標,定期開展調查評估,并篩選重點指標進行檢測,從而更好地進行水質管理,規避水質風險。

目前農業中廣泛使用低殘留農藥,代謝較快,因此大多數常見農藥的母體在環境中很難檢出;而部分農藥代謝產物的毒性甚至遠高于農藥本身,因此農藥及其代謝產物的檢測對飲用水安全也具有重要意義,可能是未來農藥類檢測的熱點和難點。目前國內飲用水水質檢測中對農藥代謝產物的關注較少,建議在今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的修訂和完善中,對我國農藥代謝產物在飲用水中的存在水平和健康危害進行深入研究,必要時可考慮納入標準。

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是基于國內的長期檢測數據,且自2008年以來每1~2年修訂一次。而我國的飲用水衛生標準中多數指標限值直接采用了世界衛生組織等的參考數據,缺乏水質基礎數據庫,且發布以來已經長達14年沒有更新,很難充分反映我國的現實需求和存在的問題。建議在今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的修訂和完善中,充分體現我國的水質特點,并及時修訂完善,以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

4.3 檢測頻率

日本要求的檢測頻率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部分指標的檢測頻率可以根據以往檢測情況進行合理調整。與之相對應,我國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規定“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規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2005)中規定對于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每月應對“表1全部項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但是由于缺乏實施方法和選取規則,目前供水企業開展日常檢測時基本上是在覆蓋全部指標的基礎上,簡單地以常規指標和非常規指標分類界定后,按照每日、每月、每半年和每年實施檢測,檢測頻率難以細化到具體指標。

在水質標準的實施過程中,可以進一步突出水源本底值和背景值的影響,對長期未檢出或遠低于限值的指標,合理降低其檢測頻率,一方面能夠降低水質檢測費用,同時也能夠提醒供水單位更加關注當地的水質特征指標。

4.4 水質信息公開

由于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檢測計劃、水質檢測結果是法定要求必須公開的,各家企業公布的內容也非常豐富,同時水質檢測計劃制訂過程中也會參考用戶的反饋意見,因此公眾的參與程度總體較高。這種公開機制的構建和實施,也為公眾接受標準修訂和檢測指標的合理調整奠定了良好基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飲用水水質信息公開提出了要求,但各地公開的內容、頻率不一,通過水質信息與公眾的互動溝通,不僅可以接受更廣泛的監督,也能夠增進公眾對飲用水水質的了解和信任,是未來提升供水服務質量的重要途徑。

05 結語

各國在制定飲用水衛生標準時,應基于本國的人群暴露特征,充分體現污染物類型、污染程度及范圍、生活習俗和人群暴露水平等因素。建議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修訂過程中,在適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水質標準及其實施機制的同時,進一步開展我國的飲水水質標準方法技術體系的研究,完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制定規程。

本文的完整版刊登在《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第3期,作者及單位如下:

日本飲用水水質檢測標準化概述及啟示

李萌萌1,梁濤1,王真臻1,郭風巧1,安偉2

(1.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 100037;2.中國科學院 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北京 100085)

該文標準著錄格式:

李萌萌,梁濤,王真臻,等. 日本飲用水水質檢測標準化概述及啟示[J]. 中國給水排水, 2022, 38(3): 131-138.

LI Mengmeng, LIANG Tao, WANG Zhenzhen, et al. Overview and enlightenment of standardization of drinking water quality detection in Japan [J]. China Water & Wastewater, 2022, 38(3): 131-138 (in Chinese).

編輯:劉貴春

制作:文 凱

審核:李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