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這是在對1994年《城市供水條例》全面修訂基礎上形成的供水領域新的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作為規范城市供水活動的專項行政法規,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供水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隨著經濟社會快速轉型,供水服務范圍和供水規模持續擴大,人民群眾對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務品質的需求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供水管理實踐中遇到諸多新問題、新挑戰。《條例》聚焦供水領域突出矛盾,為提升供水系統安全韌性、規范設施運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從安全韌性上看,《條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統安全底線。一是強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關規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實現多水源互補;單一水源供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并保障當地水源和外調水源可以及時切換;規定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調水工程設施設備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和調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的職責。二是明確了行業自律和部門監督管理的內容。《條例》明確供水單位、調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測,保障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同時,進一步強化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供水水質、經營和服務、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職責。三是突出強調了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條例》設立“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專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供水單位在應急預案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法定職責,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后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為供水系統應對各類風險挑戰提供了法規保障。
從服務質量上看,《條例》推動供水服務從合格供給轉向優質體驗。一是細化供水單位的服務要求。《條例》對供水報裝接入、水質檢測、信息公開、服務連續性、計量收費、投訴處理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明晰供水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條例》規定,從事供水經營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法人資格、衛生許可,具有與所從事供水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經體檢合格的操作人員、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水質檢測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質檢測、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運維難題。圍繞當前部分居民小區內共有供水設施運維管理專業性不足等問題,《條例》明確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切實提升居民小區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從長效運維上看,《條例》推動供水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與效能提升。一是進一步明確建設改造要求。《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設施保護管理等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并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事先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三是強化科技驅動。《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供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通過使用非接觸技術手段等進行非現場檢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條例》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水工作的決策部署轉化為相應的制度規范,對推動供水行業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