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安全事關億萬民生福祉。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供水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飲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條底線”。《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與實施,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統籌城鄉供水,為保障城鄉居民供水安全、促進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夯實了國家水安全與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
進入新發展階段,我國城鄉供水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調整,其突出矛盾已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人民群眾對供水的安全性、穩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與此同時,城鄉供水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依然存在,迫切需要從法治層面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近年來,很多省份已經制定了農村供水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國家強制性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從標準層面實現了城鄉供水水質標準的統一,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農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響應人民訴求。因此,《條例》的出臺,是立足我國國情與水情,積極回應時代發展需要和人民關切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城鄉供水高質量發展、保障飲水安全的必然選擇。
一是推進城鄉融合和鄉村振興戰略的有力支撐。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條例》強調對供水工程建設統籌規劃,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在法治層面推進城鄉供水融合發展。《條例》關注供水安全保障,強化運行維護,提升供水穩定性和應急能力,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產業振興、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了堅實的供水支撐和法治保障。
二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生動體現。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條例》堅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明確服務標準、強化水質檢測、提升服務便捷度等規定,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供水安全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動城鄉供水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引擎。《條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業、社會的權責邊界,構建了協同高效的現代化治理格局,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農村供水現代化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支撐。《條例》通過構建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機制,鼓勵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為破解發展瓶頸、激發內生動力、推進數智化轉變指明了方向,必將引領供水事業邁向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新發展階段。
二、《條例》的特色與亮點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與系統思維相統一,既體現全局性、戰略性,又注重實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義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鄉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關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條例》適用范圍包括城市供水和農村規模化供水,從法律層面將農村規模化供水首次明確納入,提出農村規模化供水以外的農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是推動城鄉供水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條例》是農村供水領域首次在國家層面立法,為農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顯供水服務人民性
供水質量和服務涉及千家萬戶。《條例》堅持以服務提升為核心,對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在保障穩定水壓、連續供水、信息公開、處理投訴等方面設定明確義務,要求提供安全便利、連續穩定、計量準確、公開透明的供水服務。這些規定既契合高質量發展、產業升級對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應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奠定了堅實的供水基礎。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統性
依法治水是一個系統工程。《條例》通過系統性制度設計構建多層次供水安全防線。《條例》建立了從“水源”到“水龍頭”的全過程供水保障體系,對供水水源、工程建設、經營和服務、設施管理和保護等環節均進行明確規定,系統防范水質污染、工程缺陷與運行風險。專章規定應急管理與處置,明確預案編制、物資儲備、風險管控、快速響應和應急處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韌性水平。
(四)強化發展動力科技性
沒有數智化就沒有現代化。《條例》將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提升至重要的戰略位置。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供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加強供水人才培養,促進供水科技進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將為供水水質監測、壓力調控、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技術設備創新應用提供動力,推動供水從傳統管理向數智化管理的轉變。
(五)健全責任體系協同性
供水保障環節多、鏈條長、涉及部門廣,必須進行清晰的權責劃分和高效的部門協同。《條例》著力構建體系化的責任框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供水安全保障承擔主體責任,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供水重大問題。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水源保護、工程建設、供水經營服務、供水設施管理保護等的監管責任。規定了供水單位加強巡查檢查和運行維護、確保供水水質、不間斷供水等義務。規定了建設活動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相關管理要求以及用戶安全、節約用水的義務,形成“政府統籌、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參與”治理格局。
(六)增強法規制度權威性
《條例》確立了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在激勵方面,明確規定對在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這有助于營造崇尚實干、積極作為的行業氛圍。在約束方面,對危害供水安全、破壞設施、服務違規等行為設定了明確法律責任,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三、加強《條例》貫徹落實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貴在落實。《條例》出臺后,在加強學習宣貫的同時,關鍵在于要將其轉化為實際效能,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需要做好以下統籌。一要統籌法規與標準。加快制修訂相關配套制度和技術標準,形成上下銜接、科學規范的法規和制度標準體系。二要統籌法規與規劃。在編制和實施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推行農村供水“3+1”標準化建設和管護模式。三要統籌法規與政策。通過政策支持和“兩手發力”,持續推進供水工程現代化建設改造,積極培育和運用數字孿生等新質生產力,推進供水高質量發展。












